保险责任:
在本合同有效期内,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:
身故或全残保险金
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(或最后复效)之日起 180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,我们按所交保险费(不计利息)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,本合同终止。
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,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(或最后复效)之日起 180 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,我们按本合同《保险金给付比例表》的规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,本合同终止。
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,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,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,但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年满 20 周岁且已婚,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3 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,本合同终止。
保险金给付比例表
保险期间
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年满25周岁(见7.1)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。
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,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:
(1)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、故意伤害;
(2)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;
(3)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,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;
(4)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;
(5)被保险人酒后驾驶,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,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;
(6)战争、军事冲突、暴乱或武装叛乱;
(7)核爆炸、核辐射或核污染。
发生上述第(1)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,本合同终止,我们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。
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,本合同终止,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。
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;违法乱纪;两年内自杀;吸食毒品;酒驾、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,不予赔偿保险金。
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“责任免除”部分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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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年龄
给付比例(占基本保险金额的比例)
不满 1 周岁
20%
满 1 周岁但未满 2 周岁
40%
满 2 周岁但未满 3 周岁
60%
满 3 周岁但未满 4 周岁
80%
4 周岁以上(含 4 周岁)
保障项目
说明
身故或全残保险金
自合同生效起180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,我们返还所交保费,合同终止。于年满18周岁后的第一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,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起18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,我们按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,合同终止。于年满18周岁后的第一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,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,我们按基本保额的2倍给付保险金,但若身故或全残时已年满20周岁且已婚,我们按基本保额的3倍给付保险金,合同终止。